失信曝光

西安城管通报7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4浏览次数:1135


4月23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查处的7起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月至3月份,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共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9260次,立案查处27件(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指导作用,本着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原则,对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和警示。

案例1:未向用户发放用气手册,未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的行为案

2024年3月21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市燃气专班交办问题时发现,西安某达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给田家湾香锅麻辣烫供气但未签订供气协议、也未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讲安全用气知识。经向田家湾香锅麻辣烫店主和西安某达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调查询问,都承认未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和宣讲安全用气知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月25日,经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2:西安某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案

2024年3月18日, 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长乐东路京都国际1号楼西安某美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燃气器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且燃气管道周边堆放易燃杂物。经对该公司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5000元整。

案例3:贵州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挖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案

2023年12月19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泽柳路琉森水岸二期检查时发现贵州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挖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经对该公司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并按要求立即整改。经案审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人民币50000元整,2024年1月5日案件办结。

案例4: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未遵守燃气钢瓶安全用气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2024年2月6日16时30分,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中路与航天西路十字西南角检查发现,西安某餐饮有限公司后厨操作间使用超期未检燃气钢瓶3个、不符合标准的调压阀3个,且对1个燃气钢瓶进行水加热,属于未遵守燃气钢瓶安全用气规定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综合考量,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500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5: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2024年2月20日15时,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雁塔南路检查发现西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经调查,该酒店后厨操作间内一台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1日内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6:西安某火锅串串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案

2024年2月6日17时23分,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中路与航天西路十字西南角检查时发现,西安某火锅串串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经立案调查,该火锅串串店店主使用超期未检燃气钢瓶1个、不符合标准的调压阀1个,属于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综合考量,经案审后,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7: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2024年1月22日凌晨2点左右,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未央区北辰路与浐灞一路施工挖掘时,造成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破损并引发燃气泄漏。经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调查,该公司违法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

对此,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召开案审会。根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对其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2月4日,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案件处理无异议,当日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醒,燃气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社会应牢固树立燃气安全意识,始终绷紧燃气“安全弦”,筑牢筑实燃气安全防线,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来源:三秦都市报